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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國防部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案

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自107年11月29日發布施行後,迄今未修正。茲為配合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訴訟法,將原分散於各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,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及實務作業需要,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,修正要點如下(如需修正發布條文,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://gazette.nat.gov.tw/下載):
一、配合實務現況,將「軍醫官科人員」修正為「國防醫學院正期班軍費生畢業人員」。(修正條文第三條)
二、修正賠償金額應予扣除之費用範圍。(修正條文第四條)
三、修正軍事學校及訓練機構查復應賠償金額之作業時限,由十五日縮短為十日。(修正條文第五條)
四、修正聲請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。(修正條文第十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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